次级债发行对人身保险业偿付能力的影响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根据各人身险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10年末,在我国所有人身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不含养老险公司,下同)中,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有2家,分别为新华人寿(34.99%)和嘉禾人寿(71.26%);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有6家,分别为海尔纽约(103%)、人保健康(115%)、恒安标准(116%)、人保寿险(124%)、太平洋安泰(132%)和中意人寿(145%)。根据监管规定,偿付能力低于150%的这8家公司都存在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压力。2011年以来,人身险业在保费规模继续增长、人力成本不断攀升、投资收益水平继续下降、货币政策收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各人身险公司尤其是新小公司的资本需求持续上升,偿付能力面临较大压力。截至今年三季度末,许多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更是下降得很快,资本补充的需求非常迫切。

  目前,我国人身险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主要包括:自身盈利积累、股东注资、公开上市、发行次级债、提高融资工具流动性、财务再保险、境外市场发债融资等。与其他的资本补充渠道相比,发行次级债具有审批监管部门少、流程短,可快速增补附属资本等特点。寿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还具有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付能力、应对未来业务发展需要的功能。2011年以来,保监会批准了泰康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寿、生命人寿、新华人寿、百年人寿、华夏人寿、信泰人寿、幸福人寿等人身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总额高达435.5亿元。截至2011年11月,保监会共批准17家人身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根据各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数据,这17家公司中偿付能力低于100%的有1家,偿付能力在100%-150%之间的有2家,偿付能力在150%-200%之间的有4家,偿付能力在200%-300%之间的有6家,偿付能力大于300%的有1家。整体上看,发行次级债的人身险公司大多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它们大多出于未来业务发展和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4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3号:次级债和股东增资》(以下简称《第13号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第13号规则》,在《办法》发布前已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若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已经超过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仍可计入实际资本;在《办法》发布后募集的次级债,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计入实际资本的金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50%,超过部分应当确认为认可负债。

  根据各人身险公司2010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截至2010年底,偿付能力低于150%的人身险公司共8家,若提升到150%还需要补充172.6亿元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满足九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前三条:第一,开业时间超过3年;第二,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第三,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下面对人身险业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对于第一条“开业时间超过3年”,截至2011年11月底,开业时间不足3年的人身险公司只有新光海航、汇丰人寿、中融人寿3家,它们的偿付能力远远超过150%,目前还没有资本补充的需求。偿付能力低于150%的8家人身险公司开业时间都超过了3年。在偿付能力低于150%的8家人身险公司中,上年度末净资产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有嘉禾人寿、海尔纽约、恒安标准人寿3家,即在该8家公司中,只有5家人身险公司满足第二条。对于第三条,在偿付能力低于150%的8家人身险公司中,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超过2010年度末净资产50%的只有人保健康一家。

  从整体来看,截至2010年底,人身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8家人身险公司为了达到150%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还需要补充总额为172.6亿元的资本,而满足上面三条的公司共4家,可通过发行次级债计入补充资本的总额仅为48.7亿元,扣除新华人寿2011年新发行的50亿元次级债,尚有73.9亿元的缺口。若考虑除新华人寿外的其他3家公司,该缺口仍有11.7亿元。

  如前文所说,受各种因素影响,2011年许多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迅速下滑。以新华人寿为例,2010年底新华人寿向股东定向增发募集资金140亿元,2011年9月获批发行了50亿元的次级债,若按2010年底该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计算,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由2010年底的35%迅速提升至186%。但是受国内资本市场的动荡和承保业务发展的影响,今年三季度末,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仅为86.6%。因此,考虑2010年底偿付能力低于200%的人身险公司是有必要的。偿付能力低于200%的公司共有17家,其中满足上面三条的有10家,可通过发行次级债计入认可资产的总额为237.4亿元。该类公司偿付能力达到200%所需用的补充资本为384.4亿元,而2011年已发行次级债113亿元,剩余缺口为34亿元。随着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该缺口将进一步扩大。总之,通过发行次级债,可临时性或者阶段性弥补部分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无论从可计入认可资产的次级债发行规模来看,还是从次级债缓解偿付能力的临时性来看,发行次级债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身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各人身险公司应当通过提高承保能力和资金运用能力,借助于再保险、引入外部战略投资者、股东增资、增加留存收益等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充足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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