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一次较大修改,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决近年来保监会行政复议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修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解读。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是启动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因
  2007年8月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近年来保监会行政复议案件逐渐增多,出现了一些情况、新问题,原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修订后的《复议办法》对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将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和监督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二、《复议办法》注重维护行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具体制度的可操作性和便民性
  此次修订对于行政复议的许多具体制度进行了健全完善,其突出特点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有效解决行政复议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此次修订以引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方式作概括式规定,同时,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包括: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将有利于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在行政复议的受理方面,此次修订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务中,部分申请人因不了解复议申请的具体要求,不能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复议办法》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申请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规范行政复议受理,都具有积极作用。
  对于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此次修订规定了相应的快速处理机制,即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这一规定减少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另行提出信访投诉的环节,使其诉求能够得到迅速处理,及时化解可能产生的行政纠纷。
  关于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证据材料查阅权问题,此次修订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强化,并对查阅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例如,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同时,在查阅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得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和第三人行使查阅权提供了切实保障,并有利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顺畅进行。
  三、《复议办法》强化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增强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复议办法》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强化对于行政复议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了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复议办法》还规定,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上述规定强化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将有助于加强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保险监管机构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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