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点考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点考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严格考试工作管理环节,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保证考试质量,维护资格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在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编审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编委会下属考试分委员会的要求和相关考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格考试是指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考试平台项下的管理资格考试、销售资格考试、专业资格考试。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编审委员会确定实施,由广州信平市场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平)具体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资格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场所。所有考点、考场必须通过考试分委员会的审查、评估,并经由项目执行机构广州信平市场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平)授权承担资格考试的机构提供。
  第四条 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考试组织工作;广州信平负责全国考点的设立和授权。
  第二章  考点管理办法
  第五条 考点管理细则
  1、各考点成立考试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设负责人一名,联络人员一至二名。
  3、小组下设监考、考务、试卷管理、巡考等工作人员,人数根据各考点具体情况设立。
  4、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两名监考员。
  5、分楼层考试,每个楼层必须配备流动监考员。
  第六条 考点负责人职责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选聘、培训巡考、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布置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作好考前准备工作。
  4、检查监考、巡考履行职责情况;负责监督试卷的保管及试卷的安全接送。
  5、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负责启封备用卷。
  6、考试结束后,组织与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7、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第七条 考务人员的选派 
  1、巡考选派及其职责 
  一般情况下,每个考点配备巡考若干名(可依试场规模而定)。巡考代表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考试分委员会监督考点执行考试管理规定的情况,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考场考风考纪以及监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考的选派 
  每个标准考场须安排两名监考。超过50人的考场,监考人员应相应增加。监考可由各考点选派人员报资格考试委员会同意后担任。监考人员如遇有亲属参加考试,应主动回避。 
  3、考务人员培训 
  为规范考试管理,各考点在考前必须对全体考务人员进行考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和考试管理操作规则等。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场管理办法
  第八条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处要有明显的“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点”的横幅或标志。
  2、在考试区域内明显位置张贴“考点平面图”、“考场安排示意图”、“考场纪律”、“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违纪处罚规定”等。
  3、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4、考点须设置“问讯处”、 “车辆停放处”、“厕所”等,并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 考场管理
  1、笔试考场要设在安全、安静、通风、敞亮的教室。
  2、每个考场门前显著位置必须张贴本考场考场号、考生准考证起止号
  3、每个考场至少设监考员2人。
  4、每个考场按50人的标准设置,特殊情况另议。
  5、考生座位须编号,单人、单桌、单行、反向排列,考桌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
  6、考桌左上角横贴考生座位号码。
  7、考生对号入座,不得互换座位。
  8、考场墙壁、黑板、地面、课桌等均须彻底清理,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及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
  9、每个考场须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桌,供考生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四章 考场偶发情况处理办法
  第十条 考生相貌与考场核对表的相片不符,立即将情况通过场外监考员报告考点主任,该科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点办公室,查明情况,听候处理,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内 考试结束,会同考生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如确系代考,则取消考试资格,并报告考点主任,同时填写违纪考生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报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
  第十一条 领到试卷后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立即报告考点主任 ,考点主任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换备用试卷袋,考点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报告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页、印重、破损等情况 通过场外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申请动用考点备用卷,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 根据规定可启用考点备用卷,并按规定填写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将备用卷使用情况登记表交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
  第十三条 个别考生有抄袭、偷看、传递、夹带、到时不停止答卷等作弊行为 立即坚决制止,并如实记入违纪考生处理审批表 将情况如实向考点主任报告,考试结束后,将违纪考生处理审批表上报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
  第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偶发情况 立即通过场外监考员报告考点主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立即报告资格考试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请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7/11/10)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项目编审委员会下属考试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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