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理赔时限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指出,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设置体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相关时限的确定也综合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操作实务中的情况;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一定要在投保时多了解保险合同中有关理赔方面的内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可能保留好相关凭据,向保险公司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考网论坛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消费者在维权方面也需注意时效。例如,以人寿为标的的险种,客户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其余险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这两个诉讼时效期都是从客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来源:考
  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针对这一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时,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才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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