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第三十条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船 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船 长
 
  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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