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保险行业人寿保险自律规则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人寿保险市场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促进人寿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经会员单位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一、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的会员单位,在经营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营口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二、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人寿保险条款、附加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条款,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 展业自律
    1、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凭借行政手段强迫被保险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不与任何单位及职能部门签定违规代理协议,或阻碍其他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2、对已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它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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