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3年,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障金的确定
第八条 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费。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障金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纳。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一条 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额=10000+10000×[(R0+0.07%)×T0+(R1+0.07%)×T1+(R2+0.07%)×T2+……+(Rn+0.07%)×Tn" target=_blank>÷365 其中:R0为保单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1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2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n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T0为自保单生效日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为自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为自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如中国人民银行取消法定存款利率,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