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资金运用范围扩大保险法修订起步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虽然有保险公司人士称,如果通过保险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发起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绕过《保险法》的禁入规定,但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却是个槛儿。

  第7条对基金公司股权占25%以上的主要股东条件有明确限定:主要股东必须“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即便是国内最早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也不过持续经营1年多而已,不具备成为主要股东的条件。

  但廖海认为,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不能成为持有基金公司2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但是从法律上讲,如果参股不满25%就不违反这个条款。但是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意图控股基金公司的话,证监会可以据此不予批准。

  第三大营销网络?

  一旦保险公司得以进入基金业,它强大的销售网络能否平行移植到基金公司,成为银行、券商之外的第三大基金营销网络?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凭借保险公司在全国的营销网点以及庞大的保险营销队伍,势必会给基金营销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吕红认为,较之于销售网络而言,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资源才是其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真正的优势所在。

  吕红就此拿出了法律依据:证监会规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只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专为基金代销的机构,保险公司并不在此列。而保险公司丰富的客户资源将会为将来的保险号基金增加重要的销售砝码。

  廖海认为,除了保险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以外,它自身就是它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大的客户。

  保险公司向来是基金业的大客户,目前基金公司管理费率为1.5%,如果保险公司自己设立基金公司,每年将免去数以亿元计的大笔管理费。

  吕红透露,面对这种丰厚的收益,现在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积极地为保险号基金的出台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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