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十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三章 准备金提取方法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十三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第十五条 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第十六条 对含投资或储蓄成分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部分按照上述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

  第四章 准备金的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准备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准备金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的目的;

  (二)声明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对准备金提取的精算评估意见;

  (四)对准备金评估的详细说明;

  (五)对报告中特定术语及容易引起歧义概念的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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