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间接投资股权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

  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发起设立并管理该基金的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三)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七)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八)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九)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三)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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