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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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
  • 第2页:第一章 总则
  • 第3页: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 第4页: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 第5页:第四章 工伤保险
  • 第6页:第五章 失业保险
  • 第7页:第六章 生育保险
  • 第8页: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 第9页: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 第10页: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 第11页: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 第12页: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13页: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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