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保险利益的定义及要件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客体之合法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或从另一角度区分的抽象性保险利益和具体性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的要件,应有以下几点:
  1.须为适法性利益
  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所以除保险法有特别规定外,应适用一般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不得有悖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故对诸如走私货物,盗赃物的利益,皆不成立保险利益。
  2.须为确定性利益
  在同一个保险客体上,可能存在数个利益,例如在特定的一栋房屋上可能存在所有利益,担保利益,使用利益等数个利益;又例如,对于同一个被保险人,也可能有因亲属关系,因债权债务关系,因抚养关系而产生的不同保险利益.并且这些数个保险利益,可能归属于同一人,也可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数人.因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客体所具有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为期待利益。
  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法定关系
  经济性利益的要件适用于人身保险未免牵强,且易与保险合同上利益发生混淆.从现行各国立法例来看,对人身保险采列举式规定者居多,而除非符合法律所列举之关系,不承认其为保险利益.那么,对人身保险合同再去讨论是否以经济性为要件的问题,似已无必要.因此,财产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而人身保险利益则为法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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