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保险利益的移转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保险利益的移转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它是指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每因被保险人之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之易主而发生转让关系,要保人之破产而发生破产债权关系.此时,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受让人,破产管理人之利益而存在。
  (一)保险利益移转的几种情形
  保险利益移转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
  1.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在原则上因继承而移转于继承人。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客体之相应权益由继承人继承,因而保险利益也随之移转于继承人.如继承人未得继承被保险人于保险客体上之权益,则无所谓继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例如,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未继承所投保之利益(如信用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不能直接以债权债务继承的方式继承保险合同上之权利义务。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则因保险的种类不同,继承人是否可继承保险利益不同.被保险人死亡,如果属死亡保险,即为保险事故发生;如果是意外伤害保险,则是保险客体消灭,保险合同当然终止,并无保险利益移转可言.但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并非专属于被保险人(如债权人以债务人人身投保),则应认其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
  2.转让
  在人身保险方面,并无此一问题存在.在财产保险方面,保险客体所有权的转移,除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随之同时移转,亦即保险合同仍为受让人之利益而存在。
  3.破产
  在投保人破产时,在财产保险方面,其财产移转于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因此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而存在.在人身保险方面,投保人破产,保险合同约定有受益人的,仍为受益人利益而存在.因为投保人破产,但他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并不因之丧失,故其保险合同仍属有效.不过投保人既已破产,则对于其财产即已丧失处分权,所以其保险合同只能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
  (二)保险利益移转的原则
  1.保险利益移转,系基于经济上的考量
  理论上并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保险客体所有权转移于继承人或受让人后,受让人的保险利益为另一保险利益.原保险合同本是为自己利益而订,但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时,在保险合同所订之保险期间未届满,基于经济因素考虑,以法律规定,将其效力延至受让人而已.否则于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所有权出让,其保险利益丧失,应发生保险合同终止的效果.而新的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享有者,势必立刻另行投保.认可保险利益的转移,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然移转于受让人,可免去此间麻烦和浪费.因此,保险利益可得转移,是因经济上之考量,为避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因丧失保险利益而失效,同时也为避免保险合同之订立,给财产保险客体之流通制造障碍。
  2.保险利益移转不应以法定为必要
  保险标的物转让,继承,破产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发生转移,乃法定之情形,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利益可发生转移,保险合同为受让人,继承人,破产债权人之利益继续存在.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破产时,保险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继续存在.但保险利益得否转移,亦可因约定而产生.例如:抵押权人已就抵押物投保,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经保险人同意,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可转移给所有权人,保险合同为所有权人的利益继续存在.此保险人之同意,既可理解为保险合同的变更,也可理解为保险利益的转移.而此同意转移的理论,就是约定保险利益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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