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一)投保单(Application Form)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3.保险险别;
4.保险责任的起讫;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并应告知投保危险的程度或状态等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二)暂保单(Binding Slip) 暂保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
暂保单的使用: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前,给投保人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在获得总公司批准前,先出具的保险证明;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标准保险单记载事项所涉及的特定条款未完全协商一致,但保险人原则上先予以承保时由保险人出具的保险证明。
人寿保险一般不使用暂保单。
(三)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应载明保险人责任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内的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保险单内容主要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四)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效力。
保险凭证的使用:
(1)保险人承揽团体保险业务时,一般对团体中每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作为参加保险的证明;
(2)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总保险的责任和范围,然后再对每笔运输货物单独出具保险凭证;
(3)在机动车辆及第三人责任保险中,为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