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费率拟限高不限低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商业车险制度作出了全面梳理。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关注的热点作出回应,明确了按照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明确了代位求偿制度和责任免除条款的特别提示要求等,并增加了对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叫停”。
  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此前,公众曾反映旧车按照新车价投保,全损时却按照旧车价理赔不公平。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如何才是“公允价值”?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制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以此为参考,投保人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可以自行拟定条款费率
  与现行的保险行业协会统颁三款条款不同,今后商业车险“齐步走”的现象将会打破:征求意见稿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但是费率将“限高不限低”。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行业协会将拟定示范条款,并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但是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公司压缩成本,提供价低质优的产品。
  除了参考行业示范条款外,此次制度改革的另一亮点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有数据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其中包括: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条款费率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且两年就测算一次行业纯损失率,打破了以往一个费率用好多年的情况。
  免责条款提示将有标准
  免责条款是否按照保险法规定进行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历来是保险纠纷争议的焦点,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还应当提示投保人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理赔服务将进一步升级
  除了条款费率外,记者看到,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首先确立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样,以后不管有怎样的事故,被保险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理赔,不需要跑别的保险公司。
  其次,禁止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设置。保险公司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此外,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比如要求车主遭遇大风时提供气象证明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表示,将制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
  违反法律法规将被叫停
  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还加强了监管力度,增加了“叫停”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以下情况的: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保险费率未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自行拟订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也将“叫停”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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