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征求意见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保监会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通知》称,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组织拟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方便被保险人理赔原则,结合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制定保险公司理赔实务指引。
  《通知》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角色定位,即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供保险公司参考,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通知》初步提出商业车险制度改革方向,将成为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重要依据。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最显著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为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风险提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通知》称,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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