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代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网销保险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明年1月1日起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据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服务的新型渠道,但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强化监管,依法规范。

  《办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以简化程序、鼓励发展。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要求投保流程应确保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回答有关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承保信息、及时寄送保单及发票,妥善保管保险合同信息,从而保证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不仅要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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