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再度明确“双线问责”尺度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近来保险业的刑事、行政案件对保险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但是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但法人单位、省份公司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却无法有效追究,最终形成“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

  针对此现象,自去年7月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再度明确了“双线问责”的原则。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明确问责尺度。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问责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问责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问责标准,但问责决定应要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

  问责处罚从最高职务算起

  近来保险业刑事、行政案件对保险的稳健经营造成影响,但是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后,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员,法人单位、省份公司的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却无法有效追究,最终形成“职位越高,责任越小”的现象。《指导意见》明确了“双线问责”的原则,各保险机构除了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外,对案件负有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也应当进行问责。对于退休不到2年以及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发案机构都要追究其案件责任。《通知》明确了对兼有不同层级职务(级)的人员(包括分管负责人兼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工作等)问责时,应以其实际承担的对问责事项负有管控责任的职务(级)确定问责标准,但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最高职务(级)上,即人事调整、经济处罚应针对其最高职务(级)进 。行对兼有两个以上同等职务(级)的 员问人责时,问责决定应落实到其所兼的所有职务(级)上,如涉及到降职、撤职等情况,不得维持其中的任一职务(级)不变。

  明确各类问责事项范畴

  《指导意见》将保险业问责事项分为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重大违和规案件等三类。《通知》表示,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另外《通知》还明确涉案金额指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所有资金总额。保险机构挽回的损失金额、涉案人退赃金额等不得抵减涉案金额。当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同时达到问责标准时,应从“涉案金额”与“损失金额”对应的问责处理标准中择其重者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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