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宁夏保监局了解到,为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宁夏财政厅、宁夏保监局、宁夏牧业厅等单位就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联合下发通知。
通知对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的界定、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的提取、农业保险费用的支付管理、农业保险工作费用使用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首次对农业保险工作费用进行了界定,即承保公司支付给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县(区)、乡两级农牧、林业部门和乡村协办农业保险人员以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宣传动员、承保展业、信息登记、查勘定损、技术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和劳务补贴。
通知规定,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公司为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要求承保公司工作经费要实行“三统一”,即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比例。并明确种植业、林果业保险的承保展业费按照不超过实收保费收入的2%标准提取;种植业、林果业理赔鉴定费用按照不超过当年发生理赔金额的1.5%标准提取;养殖业保险的承保展业费用提取标准为能繁母猪承保展业费用按照每头不超过3元的标准提取;羊承保展业费用按照每头不超过1.5元的标准提取;牛承保展业费用按照每头不超过6元的标准提取。理赔鉴定检验费用的提取方面,养殖业保险的理赔鉴定检验费和现场查勘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理赔金额的2%标准提取。
通知还规定,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由承保公司直接支付给县(区)、乡、村参与农业保险宣传动员、承保展业、查勘定损、理赔鉴定、专家评估等工作的相关单位。该经费80%必须支付给具体负责信息登记、清单造册、佩带耳标、组织代收农户保费等一线工作人员,20%由协作部门统一支配。
通知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工作作为自身应尽职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指导和监督。所需日常工作费用应由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承保公司索要额外的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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