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当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仍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影响了职工在不同经济组织之间的正常合理流动。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在养老待遇水平方面的差距正在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容易引起攀比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事业单位要进行改革,除了少数纯社会公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要实行自收自支,其人事管理、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都要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当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养老金计发办法。下一步将在调查研究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财政部分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对于事业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考虑: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原来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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