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童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童工)的权益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这些单位属于不合法的用工主体,应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罚。这类单位对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因工伤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发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对上述伤亡人员的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1)劳动能力鉴定。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其中:“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0倍,5级伤残的为基数的8倍,6级伤残的为基数的6倍,7级伤残的为基数的4倍,8级伤残的为基数的3倍,9级伤残的为基数的2倍,10级伤残的为基数的1倍,造成职工或童工死亡的按基数的10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3)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伤害者死亡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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