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打击不力的原因和对策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车辆保险诈骗逐年上升,案件频发,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为什么很多不法分子都感到这种犯罪不易识破、成本较低、有恃无恐?从办理“9·7”系列案件的各方面情况综合来看,对此类犯罪长期打击不力显然是主要原因之一。那么为什么案件频发、高发,而有关方面又会长期漠视、打击不力呢?
  原因
  笔者初步分析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保险业对打击保险诈骗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在组织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推动工作比较乏力。据统计,从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3年半时间内浙江省共查处保险诈骗犯罪人员120余人,破案230余起,而其中仅金华“9·7”系列案件,其打击人数和破案件数2个指标,就分别占了浙江全省统计数据的50%以上,这一情况显然说明,打击人数与实际可能存在的保险违法犯罪人数相比,是极不相称的,犯罪黑数之高令人惊讶。从具体的个案看,绝大多数案件存在就事论事的情形,没有进行深挖查办,系列性案件不多。这表明打击保险诈骗工作还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还没有引起各方足够的重视,尤其是保险业对这项工作的整体推动还很乏力。金华“9·7”系列案件通过一条线索能打掉如此多的保险诈骗犯罪团伙,追究了这么多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这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是分不开的,但是从全国保险业来看,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
  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激烈,缺乏协作精神,给犯罪分子以大量可乘之机。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通,业务有竞争,但合作很不足,因此使犯罪分子往往能够在骗了一家公司后,又得以用同样的手法去骗本地的另一家公司,居然也能频频得手。例如,犯罪嫌疑人林某,伙同陈某等人,在两年的时间里使用同一辆宝马车,在中华联合、平安、天安产险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诈骗7次,共骗得保险金48万余元。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某保险公司诈骗犯罪已被发现、并立案查处后,其他保险公司仍在准备向其支付赔款。不少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发现事故存在明显造假疑点,在本公司成功拒赔之后,往往习惯于不向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报告,也不向同业公司通报相关情况,致使其他公司仍然可能将这些不法分子作为“优质客户”予以承保,反复被诈骗犯罪所侵害。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打击保险诈骗的动力不足,效率不高。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保险公司查处未遂犯罪案件是积极主动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可以体现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可直接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但是,对于查处既遂的保险诈骗犯罪案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则明显动力不足,缺乏主观能动性。浙江保监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全省各保险公司共发现各类假赔案线索达770余条,涉案金额644.73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取证、依法拒赔、核减赔款等手段,减少经济损失588.67万元。但在这些赔案中,仅有少数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报案的案件中,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并最终告破的仅有27起,打击数仅占到全部可疑赔案线索的3.5%左右,打击效率明显较低。这与一些保险公司只要拒赔减损成功就放弃追究责任、只重视眼前的公司利益不注重行业长远利益,是有直接关系的。反过来分析,有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对树立行业正气、净化保险市场、震慑不法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涉案公司自身来说,其短期内“代价”是十分惨重的,甚至影响到公司领导个人的升迁提拔、“发展前途”,影响到公司在当地市场上的社会形象。例如人保金华市分公司,其经营业绩在全省、全国人保系统内均名列前茅,在“9·7”系列保险诈骗案件中配合办案也最积极主动,公司领导下了最大的决心,表示不论案件涉及到谁,不管是公司内部谁违法犯罪,都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纵容。因此该公司有关业务部门不少干部职工被依法依纪处理,其中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一时之间部门工作几乎陷入“瘫痪”。这种“伤了我一个,造福一大片”的情况,不能不说对保险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在打击与本单位相牵连的保险诈骗工作中,对其积极性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保险公司理赔队伍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素质低下,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提高保险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是防范和查处车辆保险诈骗犯罪的根本保证。保险诈骗犯罪分子总是想方设法拉拢和腐蚀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有的修理厂给定损人员“发工资”、入“干股”;有的修理厂每天在厂里安排一桌饭,请定损人员胡吃海喝;有的“明码实价”,每替该修理厂的业务“查勘”一次现场发给多少钱;有的逢年过节送礼,据犯罪嫌疑人林某交待,每逢过年过节就要准备几十份左右的礼物;还有的送汽车、请客嫖娼等等丑恶现象。在诈骗犯罪分子的长期拉拢腐蚀之下,一些保险定损人员纷纷“下水”,有的直接参与保险诈骗犯罪,有的负责在发现上级公司或者有关部门开始核查假赔案时通风报信,有的对犯罪分子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揣着明白装糊涂。在侦办“9·7”系列保险诈骗案件中,虽然只有7名保险公司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仅仅是因为金额没有达到追诉标准而未受到刑事制裁。2005年,保险诈骗犯罪分子包某在一棋牌室认识了有10多年保险工作经验的华某,之后华某来到包某经营的二手车行,买了一辆二手欧宝轿车,双方口头讲好成交价格3.2万元。因嫌欧宝轿车车况不好,两人商量好把车子撞一下,再拿到保险公司理赔。包某依计开车故意撞向路边水泥墙,华某站在一边看,事后,保险公司赔了4万余元,除去修理费,其余用来支付车款,之后,华某又多次帮助包某实施保险诈骗,包某则送给了华某一辆价值7万余元的全新威姿轿车。和华某一样,保险公司定损员朱某也没能抵挡住金钱的诱惑,身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他完全丧失了应有的理智和责任感,朱某提供给包某保险公司空白查勘定损单,作为回报,包某送给朱某一辆二手尼桑风度轿车。还有定损员楼某,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在金华市盛大汽车修理厂为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时,利用其任公司查勘定损岗位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盛大汽车修理厂负责人要求其在定损过程中,对该厂维修车辆车损认定中予以照顾,而为该修理厂负责人蒋某谋取利益,楼某从金华市盛大汽车修理厂领取每月1000元钱不等的“好处”费,共收受贿赂3.7万元。
  对策建议
  对于保险诈骗犯罪而言,严厉惩治是最好的防范。通过严厉惩治,不仅剥夺了违法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保险诈骗的能力,而且对于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使其轻易不敢“越雷池一步”。相反,如果长期打击不力,势必会造成参与“游戏”者越来越多、参与的面越来越广、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和持续为经济社会提供服务的能力。因此,在强调防范的同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以打促防是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一个课题。结合办案体会,从公安机关工作的视角,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打击保险诈骗能力,维护保险行业正常秩序:
  提高联合打击能力,以打促防,综合治理。一是建议保险业要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打击骗保的组织体系和常设机构,确保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二是完善考核制度,提高保险公司打击诈骗的主观能动性。保险诈骗犯罪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要真正激发公司管理层遏制和配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从金华市系列骗保案件来说,金华人保的经营业绩在全省、全国名列前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了不少案件,但从公司自身、从高管个人利益得失来看,短期内是没有“好处”的,因为暴露出队伍管理中的不少问题,一些高管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发案的管理责任。但从行业来看,查案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行业正气却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未遂案件配合公安机关处置有动力,但对既遂案件,因为赔款已决、保险金已支付、赔案已缮制,查处其中的诈骗犯罪势必导致保险赔案“翻案”,高管人员明显缺乏配合的动力。三是制定奖励制度,对社会举报、发现线索的保险业员工给予物质奖励,给办案机关以一定经费补助,形成社会、保险业、司法机关三位一体打击保险诈骗的合力。同时,因为保险业对举报和办案的奖励存在着“正外部性”问题,“一家公司出力、行业整体受益”,因此单家公司缺乏动力,应由全行业来推动。
  建立各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互通平台,提高防控能力。保险公司在信息系统设计中,主要考虑经营数据,同业之间保守商业秘密,对风险的分析、研判不够。如果进行整合,实现各保险公司之间承保、定损、理赔等资料的共享,会大大提高打击诈骗的能力。从制度上防止一车多保和一事故多赔的情况发生,也可以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资料和套用其它事故资料。例如,犯罪嫌疑人严某,伙同朱某等人,于2005年10月份制造了一起“浙G59916”本田金盾轿车和“浙G50279”本田思域轿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通过多头投保、虚开交警事故认定书、在责任认定中仅仅变换双方责任大小的方式,以一起事故4次实施骗保,从4家财产保险公司共骗得保险金14万余元,这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查勘定损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如在“9·7”系列保险诈骗案中,办案人员查明了一些犯罪分子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勾结作案实行“明码标价”、请客嫖娼、逢年过节送礼送汽车、甚至发展到“发工资”、入“干股”等现象,基层保险查勘定损人员队伍的违法违纪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理赔全规程。车辆保险欺诈必然绕不过承保和理赔的审核这两大环节,而这两大环节的规范性操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欺诈犯罪的发生和得逞。一是把好承保质量关,在核保前对车辆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消灭欺诈于萌芽状态。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定损,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如查获的案件中,很多案件根本没有现场。三是加强复勘制度建设,提高防范能力,从复勘中发现线索。嫌疑人对于复勘一般没有防范,容易发现线索。如在医院空挂床96天、一案多赔等,都可以通过复勘来发现线索。四是要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内外勾结骗取赔款。五是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横向联系,核实事故责任认定书。金华“9·7”骗保案的线索来源就是来自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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