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公估考试(原理)复习重点: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
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下列情况: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在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对抵押品的抵押权消失,其保险利益也随之消失。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四种情况。
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是利害关系论。
如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企业对其职工具有保险利益。
二是同意或承认论。
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诸如饭店、商店、影剧院等,对其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2.各类专业人员,如医师、律师、设计师等,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
3.制造商、销售商等,因商品质量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
(一)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二)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三)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告知的内容。
2.告知的形式。
包括我国在内的保险立法都是采用询问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险人在履行其订约阶段的告知义务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将免责条款用黑体印刷、使用不同字号、放置在显著位置、用彩图来表现,
(二)保证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1.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投保家庭财产盗窃险,保证家中无人时,门窗一定要关好、上锁。这些都属于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2.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一是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二是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三是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
(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四种:
①漏报。
②误告。
③隐瞒。
④欺诈。
第三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一)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致死第三者的近因。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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