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之一: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应具有的特征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第四章 构建中国保险公估制度设想
  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且其发展速度较快的实情,而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估业的差距则更大,笔者提出目前应该建立中国保险公估制度。
一、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应具有的特征
  保险公估机构是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机构。尽管开展执业活动以保险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但保险公估机构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客观、公正、公平地从事公估业务,其执业活动既不受委托人的干涉,更不受其他保险当事人的影响。因此从性质上来讲,保险公估机构是一种处于第三方地位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凭借自身的专业技能知识与高度公信力就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风险等方面的事实做出公估证明,并以此作为各保险当事人在有关保险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保险公估机构的这种第三方的地位,决定了其必须具有的性质应包括:1、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估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应独立于任何保险当事人,即使其与一方保险当事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但目前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局限于保险人,使得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极大的冲击。2、公估机构应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估机构只有在保险公估领域具有极高的可信赖程度,其公估结果才能为各方保险当事人所接受。基于其公信力的要求,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及执业活动的开展应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3、具有现时先进的评估鉴定技术手段能力和充足合格的从业人员。这是也基于保险公估机构应该具有高度的公信力的要求的。因为只有具有先进的评估鉴定技术手段能力和合格的从业人员,才能使得其作业成果――保险公估报告具有高度的公信力。4、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估机构执业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公估机构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和充足的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足够的责任保险,以保证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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