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均保费分析指标失真问题探讨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车均保费”是用来衡量车险经营水平的重要分析指标,一直受到行业广泛重视。该指标也被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所选取作为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但随着引用的广泛,对系统“车均保费”分析指标“失真”的反映也逐渐增加。为此,笔者进行了探讨。
  指标使用及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交强险实施后,一些地方保监局监管人员在通过统计信息系统调取“车均保费”指标进行非现场分析时,经常感觉该指标数值偏低与现场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出入很大。在与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分析座谈时,也感觉该指标反映的情况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显示,2009年6月和11月全国财险市场车均保费仅为2566.6元和2541.25元。但该指标为系统预先设定,并未引起非现场监管分析的过多关注,对于指标值偏低的原因更多认为是由车险市场“跑、冒、滴、漏”造成,在不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后,特别是在保监会2008年70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车险市场秩序都有了很大改观,但从系统显示的“车均保费”指标看,市场有好转但不明显。为此,笔者进一步探究了系统“车均保费”产生的过程。
  指标“失真”的原因分析
  在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车均保费”分析指标计算方法进行研究后发现,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专门设有“车均保费”分析指标。从计算结果看,该指标实际选取的是“签单保费”与“承保辆数”的比值。在《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3]20号)中,车均保费的计算公式被定义为:车均保费=×100%。公式有三点说明:一是车均保费的测算仅限于车险;二是车均保费中的机动车辆不包含拖拉机和摩托车;三是保费收入是指所依据的季度报表中所列示的保费收入(不含分保费及其他收入)。
  通过统计系统计算的结果与地方监管部门日常所掌握的情况存在较大出入,主要应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签单保费”和“保费收入”两个指标的口径本身有一定差异,前者为业务统计口径,后者为财务统计口径,计算后会对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是很大。二是“承保辆数”与“承保数量”两个指标的存在较大差异。原因是统计信息系统选取的“承保辆数”应该是各公司分别计算的承保数量。但在实施交强险后,市场存在同一台车不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办理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情况、同一台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办理时间不同步情况、同一保险公司对商业车险和交强险采用不同保单号码登记等情况。
  上述现象对于同一保险公司在统计中,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将各个机构数字进行汇总,就存在对车辆数字进行重复统计的情况。如,同一台车既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又在B公司投保了商业车险,在计算“车均保费”时,该车就被计算成了两台车。“稀释”了单车的车均保费,使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失真”。目前系统统计出来的“车均保费”更像是“单均保费”,即每份车险保单的平均保费。
  改进建议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系统还无法按车进行归集保费。基于此状况,同时考虑到交强险实施后,所有上路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基础上,再选保商业车险,从监管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发现未投保交强险,只投保商业车险的车辆,所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承保数量基本可以代表机动车辆的实际承保数量。
  从这一思路出发,重新对2009年6月和11月的全国财险市场“车均保费”指标进行计算,结果为分别为3757.72元和3793.45元,高于统计信息系统计算值2566.6元和2541.25元。重新计算结果与监管中掌握的情况相符。
  因此,建议对系统设定的“车均保费”计算公式进行必要的调整,用“本期机动车辆保费收入的数值与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的承保数量进行比值”,就可以得到更加接近实际的“车均保费”,也就能更加准确地体现车险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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