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原则:代位求偿原则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 “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在处理三方关系时应注意: 
  1.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失赔偿的,保险人将在赔偿保险金时,相应地扣减被保险人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2.即使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未与保险人商量,便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的行为无效; 
  5.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难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将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尽量协助保险人,如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提供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等。我考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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