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百科知识:财产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人们就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为了弥补损失,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采取了一些救灾性的措施。
              财产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货物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公元前2000年,在地中海一带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中,船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遭风浪袭击时,为了共同的安全,使船舶不致沉没而抛弃一部分货物,这部分货物的损失由船、货、运费的受益人共同来分摊,这个原则后来为罗地安海商法年采用,并正式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共同海损的分摊形式,后来被保险所代替,产生了海上保险。公元前700年,希腊的船主在出海航行前,将船、货作抵押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货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借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中途沉没,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这种抵押借款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后来又出现了“无偿借货”制度,在航行前,由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地位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货中途沉没或损毁,资本所有人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现代海上保险的含义更为接近。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自1250年左右开始经营海上保险,由口头缔约到书面合同,后来出现最早的保险单。到1393年已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等,开始具有现代保险的形式。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起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近代海上保险随着交通发达、贸易的发展也日益扩展它的范围,它已不是单纯指海洋上危险,还包括内陆的水域以及与海事活动联系在一起的际上危险,所以海上保险已被运输保险这一名词所代替。
              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前身(在海上保险中也包括了火灾保险),是指以火灾为主要保险责任的财产保险,中国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都属于火灾保险的范畴。火灾保险的产生,是由于海上贸易的发展、商业资本的形成和商品的逐渐集中促进了对火灾保险的需要,它的产生比海上保险晚得多,但是发展得很快。它是在火灾互助组织基础上产生的,11世纪在冰岛已经有火灾公会组织,15世纪在德国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介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到了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火灾保险真正兴起的时间是在1666年英国伦敦大火之后,当时伦敦火灾持续了4天,1.3万余幢房屋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无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引起人们对火灾的重视和忧虑。到了19世纪,英、德、法、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原手式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保险标的从过去只保建筑物扩大到其他财产,保险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暴雨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竞争,相继成立了保险同业公会,共同制订统一的保险费率。为分散风险,再保险也开始有了发展。
              中国现代式保险是随着英国列强的经济源程序侵而输入的。中国自己创办的早期保险公司是在1885年,由清政府洋务派命令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开办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到了清末才出现华兴、华安、华仁等民营保险公司。1905年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对中国的侵略有了暂时的放松,使中国民族工商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国民族保险业初步形成,但由于资金薄弱,不足以与外商公司竞争。在20年代,银行为吸收更多资金,竞相开设保险公司。30年代,以官僚资本为后盾的中央银行、吕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也相继投资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部,旧中国的保险市场控制在这些官僚买办资本家手中,这些公司除自留很小一部分自留额外,大部分通过通过再保险分给外商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则通过再保险业务关系,作为各自保险集团的成员加以控制。在旧中国的保险历史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曾长期控制了中国保险市场。建国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几乎集中在沿海的大城市,在抗日战争年代,重庆也曾一度成为保险业的中心,1994年上海有中外保险公司300余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创了中国保险史的新搞章,摧毁了帝国主义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在整顿和发行旧中国保险业、接管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主要开办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沿海口岸还承保运输兵险,并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灾相结合,与此同时,对旧保险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修改了保险单、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降低了费率和简化投保手续等。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又相继开办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财产强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险和家庭团体火险,并在农村试办了牲畜保险和农作物保险。1958年又扩大办理养猪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从1949年至1958年10年时期内,各种保险费收入总计16亿元,支付赔款3.8亿元,给国家积累的资金相当于当时全车全年基本建设拨款的1/4,在这一时期里,在全国范围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保险体系,普遍设立了保险机构,恢复和开办了很多险种,及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为当时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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