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对象和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的对象是指灾害事故中会遭到损失的财产或其有关利益。首先,这种财产或利益必须是在发生灾害事故时会遭受损失的,不会遭受损失的财产或利益是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对象的。其次,财产保险的对象即保险保障的标的是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形物质财产本身,这种有形的物质财产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其价值的,它即是财产保险所要保障的标的,又是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标的。一旦损失后,如果不用直接恢复的办法,就用货币给予补偿,因此,任何无法用货币估价的标的物,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对象。最后,财产保险的对象不是只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本身,还包括与有形财产有关的各种利益如运费、预期利润、权益、责任、信用等。这种利益是无形的,但这些无形利益无不与财产本身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们不能离开财产本身而独立存在,如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第三者损失的责任,这种第三者责任是依附于车辆本身的无形利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丧失的不是原有的利益,而是一种意外的支出,是一种消极的利益。因此,完整地理解财产保险的对象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本身,又包括与物质财产有关的各种利益。相应的、广义的财产保险也就包括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均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也是计算投保人应缴纳保险费的依据。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保险金额不是保险人认定的财产价值,也不是保险人在财产发生损失后允诺赔付的数额。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财产或利益损失,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即为足额保险,作为保险人承担受损保险标的的最高赔偿额义,以及施救、保护和整理费用的最高赔偿额度,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能够按实际损失得到十足赔偿。如保险金额低于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不足额保险,其不足部分视作被保险人自保,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只能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得不到充分保障。如保险金额高于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超额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只能按发生损失当时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超过实际价值的赔偿,保险金额超过标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等于无效。因此,对保险标的进行 准确的保险估价,合理确定财产保险金额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