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百科: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危险一旦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由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不同,对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损害的规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风险损失如核子辐射、污染等不宜转嫁给保险人承担等因素,因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一般采取列举式,明确负责的范围与不负责的界限,以便为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保险责任一般区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危险范围,一般包含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抢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保险危险发生时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等合理费用。除外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损失。保险合同列明的除外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确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之内,如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举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是由于除外责任列举事项引起的保险事故损失,如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即使火灾、爆炸属于保险责任、但却是除外责任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责任。
              特约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责任以外,或列为除外责任的风险损失,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后特约附加承保的一种责任,属于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故也称为“附加责任”或“附加险”。它附属于基本责任,作为基本险的一项补充,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或独立存在,可以单独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也叫保险期间或保险有效期限,是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遵守合同规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保险按保险期限的不同分为定期保险和不定期保险。定期保险以一定的时间标准即年、月、日、时来计算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其中,超过1年期的为长期保险,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保险,相应确定不同的费率标准。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应出批单,相应增减保险费。不定期保险,也叫航程险、航次险,其保险责任的开始与终止主要不是按确定的时间标准,而是根据保险标的行动过程来确定,如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均如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能要求终止保险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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