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强险:与全国条款和费率统一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后,为确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上海保监局根据保监会的统一安排,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上海地区将继续使用目前的费率浮动制度,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交通违法调整因子和赔款调整因子继续沿用至全国统一实施费率浮动标准。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投保。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但保单信息要录入上海市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2006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对于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保险责任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强制三责险在保单保险责任期内有效,并按照保单责任自然终了的原则,依据上海市人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要求,原保单按照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限届满。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强制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2006年7月1日起订立或者生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执行《条例》规定的强制保险制度。但对于在7月1日前购买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后(含2006年7月1日)的保额为4万元的强制三责险保单和包含4万元强制三责险责任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三责任保险,投保人应尽快与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在2006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客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及时妥善的完成相应的保单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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