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律师注定要发出理性的不同声音,也注定律师要为这种声音付出代价。 ----作者
(2005年6月.吕良彪律师应邀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成立会议上大成论坛上,吕良彪应邀作专题演讲.)
“危险”中的中国律师
----律师业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吕良彪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四川何红德律师居然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而获帮助伪造证据罪并被判刑,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而中国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的被捕则再次让我们愤慨:“中国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
当我们审视中国律师的种种际遇后,我们无法不对以帮助社会防范法律风险为职责的中国律师自身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予以格外的关注。
风险种类
作为社会人,律师具有普遍意义上的风险:如业务领域内的商业风险、税务与财务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如5月18日成都律师李晓路的遇害)等等;作为法律人,律师则具有因其执业所带来的职务风险:
从风险的性质上,可分为安全风险与责任风险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