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参会人士介绍,此次会议讨论的主题是在前次国家科技大会之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如何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方式去投资科技企业,并论证各种模式的可行性和法律问题。
这也是证监会正在逐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某券商人士介绍,会议提出证券公司可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形式募集资金投资高科技风险企业。
此前,业内一直十分期盼《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在该办法尚未面世前,证券公司以专项理财计划形式对高科技企业投资,的确是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指出:“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参会人士认为,这应是上述路径的前提。
据悉,与会人士充分论证了以证券公司专项集合理财计划投资高科技企业在操作上的可行性,探讨了相关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不能以自有资金投资实业,但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按照这一条款,证券公司以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形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法律上没有障碍。
会议较为关心的另一问题是退出渠道。
“投资创业公司,无非是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国家鼓励高科技企业债务融资。”某券商人士表示。但是,产业投资不同于证券投资。后者流动性好且可随时变现,而产业投资周期长,因此投资者更加会关心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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