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一、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2006年9月20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具体包括: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将旧会计报表切换成新的会计报表,即“调表不调账”;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管理流程和会计账目的切换;保险公司要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产品开发、精算、投资、内控程序和风险管理等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
2006年11月24日,保监会在京召开“保险公司负责人新会计准则培训”会议,保监会负责人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对保险业财务报表和管理流程的影响作了相关报告,并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具体的指导。
2006年12月21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12月底前,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完成对接系统切换的全部工作。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保险风险成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明确保费收入确认标准
我国原来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保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四)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保险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再按照持有期限划分,而是按照持有意图划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持有到期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下,随着投资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当期利润波动也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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