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寿险管理师《人身保险会计与财务会计版》我考网纲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新会计准则补充资料:
《新会计准则及其对保险业的影响》(分值:10分)
(以下资料是新会计准则的考试范围及其知识点)
资格项目网站上新会计准则参考资料文件夹有财政部《新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电子档,考生可自行下载对于新会计准则的详细内容自行参考。
第一节 新会计准则简介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架构
(一)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是会计工作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是“准则的准则”。基本准则是具体业务准则的制定依据,对 38 个具体业务准则起统驭和指导作用。
(二)业务准则
业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业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三)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解决在运用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时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会计报表及其格式等问题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
二、新会计准则与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
(一)公允价值计量基准
旧会计准则基本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准。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也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至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公允价值计量基准的采用可能导致企业盈利的波动性。在实务中,准确确定公允价值是比较困难的。在没有可参考的活跃的市场价格时,财会人员需要懂得如何应用计价技术。
(二)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
在新会计准则之前,我国除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外,对于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这些重要的会计事项,没有正式的会计准则,也很少有全面、具体的指引。在实务中,对于企业合并,不同企业处理类似交易时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出台,对这些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的、更具权威性的规范和指引。
(三)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而不仅仅是在表外披露;同时针对新出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新会计准则要求授予员工的股权和期权都应计入利润表,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特殊行业制定特殊会计准则
为了满足我国各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对会计准则的需求,新会计准则针对特殊行业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如保险行业的“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资源开发行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和农业生产行业的“生物资产”准则。
(五)资产减值概念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资产减值的具体操作指引。“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但是“存货”、“金融工具”准则并未有此要求,即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货、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资产以及某些类型的投资。在旧会计准则中,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六)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
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披露要求。新会计准则针对金融工具,要求披露承受的金融风险的具体信息;针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要求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给使用者提供更为透明的财务信息,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

第二节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一、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安排
2006年9月20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报表。具体包括: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将旧会计报表切换成新的会计报表,即“调表不调账”;2008年1月1日前完成管理流程和会计账目的切换;保险公司要根据新会计准则对产品开发、精算、投资、内控程序和风险管理等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调整。
2006年11月24日,保监会在京召开“保险公司负责人新会计准则培训”会议,保监会负责人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对保险业财务报表和管理流程的影响作了相关报告,并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具体的指导。
2006年12月21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于2007年12月底前,按照新统计制度要求,完成对接系统切换的全部工作。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分析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保险风险成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明确保费收入确认标准
我国原来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保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
(三)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
(四)明确了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保险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再按照持有期限划分,而是按照持有意图划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和持有到期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下,随着投资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当期利润波动也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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