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小知识:社会保险争议行政处理的受案范围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应当受理:

    1.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2.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4.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6.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7.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8.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9.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0.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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