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十五)

来源:保险资格考试    发布时间:2012-05-08    保险资格考试视频    评论

  案例:一次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成功合作的案例
  某年1月29日,A远洋公司所属“B”轮在福建马尾港发生火灾,船舶及设备损毁严重。省联合调查组经详尽调查后确认:船长卧室天花板照明线路老化是火灾起火原因。受损标的有驾驶台、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第三层与第四层船员生活区和第二层走廊等。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人民币。受A远洋公司之托,某省海事工程咨询检验公司对“B”轮的修理费进行了估价,共计660万元人民币。
  “B”轮由C保险公司承保,保险金额150万美元.保险期限一年。C保险公司承保该轮后,与D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分保接受人)签订分保协议,将“B”轮75%损失赔偿责任分给D保险公司,C自留25%。
  双方共同理赔情况如下: 该年6月12日,船东向保险人提出按推定全损赔付150万美元并将该轮残骸委付给保险人的要求。其理由是:修理费用660万元,加上隐蔽修理费25%计165万元,总共825万元,折合158.65万美元,已超过保险金额,故推定全损。保险人和分保接受人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认为该轮虽修理费用高,然末超过该轮的保额,故不同意按推定全损赔付,并就该海事工程咨询检验公司对该轮的修理费用估价过高提出疑义,要求提供详细的修理费用清单。分保接受人也就该轮残骸委付问题提比了意见,认为按国际惯例,保险人一般不轻易接受委付,因接受委付后,将承担油污损害赔偿、救助报酬、沉船打捞、废船拖带和停泊等诸多法律赔偿责任。其费用将超过船舶残值。但“B”轮仅船舷上层建筑烧毁,船壳完好,且不存在上述法律赔偿责任,若按废钢铁出售,“B”轮仍可卖几十万美元。故若按推定全损赔付,保险人可接受委付,收回残值。我考网编辑整理
  为了尽快解决此案,7月23日,被保险人、原保公司与再保公司代表共同检验“B”轮受损情况。经实地勘察,认为“B”轮确实老化,损失惨重,难以修复。直保和再保代表联合现场办公,针对“9”轮修理费与被保险人具体商洽,最终达成以下共识:该轮以协议全损结案;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修理费用102万美元;根据国内两家拆船厂的报价单,该轮残值折价48万美元,由被保险人自行处理。
  其后保险人与分保接受人之间按分保协议的规定,C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赔付25.5万美元,D保险公司作为分保接受人赔付76.5万美元。
  启示:
  第一,为更好体现保险组织经济补偿功能,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对重大保险赔案,再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直接参与理赔,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第二,分保接受人直接参加原保险合同的理赔,使分保接受人提前介入再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工作,有助于再保险合同双方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对完善保险市场的机制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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