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携带、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应办理的海关手续
    所谓进出境的印刷品,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按照海关规定,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经查验无国家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的不予放行。
    有下列内容之一印刷用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袭;鼓吹“两个中国”和“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
    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
    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
    5.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
    以下内容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可以由个人携带或邮奇出境。
    1.境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杂志;
    2.本人家族的家谱复印件;
    3.同境外法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4.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出境的个人槁件;
    5.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
    国家对进出境印刷品的管理还应适用对个人携带和邮寄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视盘、电影胶片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的纸带、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的开展,许多表现人体美的艺术品不断进入我国境内。如何区分艺术品和淫秽物品显得十分重要。根据1985年6月5日海关总署公开的《关于严格查禁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淫秽物品的范围应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如录像带、录音带、视盘、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和印刷品(如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以及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淫药、淫具。而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和医学知识的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
    进出境人员携带或邮寄进口音像制品、印刷品必须发实向海关申报,否则一经发现,海关除没收物品外,还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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