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无纸通关操作实施细则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五章 无纸通关资格的暂停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适用无纸通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其无纸通关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四)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
(五)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海关可以允许企业重新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通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取消对其适用的无纸通关程序: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被海关暂停适用无纸通关程序后, 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自海关取消企业适用无纸通关资格起一年内,海关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无纸通关的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当中国电子口岸或自动化通关系统出现设备或网络故障时,现场海关应按《大连海关H2000系统应急预案启动(撤销)实施细则》处置,接受企业使用以其它方式进行报关,但应急通关须比照“有纸”通关的模式作业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1、关于应用无纸通关的申请
2、无纸通关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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