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公告【发文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05-1-31
【生效日期】 2006-1-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5年第11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术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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