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3-12-1【生效日期】 2004-1-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3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订《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经2003年11月14日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如文


商务部 部长 吕福源
海关总署 署长 牟新生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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