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十四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销毁的,应凭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进口许可证、免税。

第二十一条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须委托区外加工企业进行某项工序加工,并在保证加工产品不改变原产品(出区时)基本形态、数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向加工区方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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