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五)公章印模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式;

    (六)国家检验检疫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一)代理机构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条《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本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三)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双方公章;

    (四)有关代理业务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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