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章印模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样式;
(六)国家检验检疫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一)代理机构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
(三)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条《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本人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代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三)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代理机构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双方公章;
(四)有关代理业务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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