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四)逻辑关系不符的。

第十一条退税部门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进行对审,对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申报表上加注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进货订正表,下同)、《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简称出口订正表,下同)。

第十二条退税部门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下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核对无误后,再录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

(一)《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退运补税证明》

(四)《补报关单证明》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出口转内销证明》

(七)《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

第十四条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一)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二)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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