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7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日期】 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6-1-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要认真阅读《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贸易企业须知”,并如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栏目。

二、《加工贸易手册》分为普通型和加厚型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为进出口报关登记页数不同,进出口次数、项目条数较多的企业应选用加厚型。

三、经营企业需在《加工贸易手册》封面上填写企业名称和海关注册编码。

四、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经营企业情况表”:经营期限,指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注册地址,指营业执照所批准的地址;加工厂厂址,指实际加工地点;年加工能力,指该公司主要产品年生产量;年进出口额,指公司上一年进出口值;企业管理类别是指海关对企业管理的分类类别,新注册企业为B类。

五、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加工企业情况表”:若加工企业与经营企业相同,可不填此表。

六、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一致;深加工结转与余料结转需在运提单号栏目填写相应转出、转入手册号。

七、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货物内销/放弃登记表:应在备注栏注明货物处理方式内销放弃

八、关于《加工贸易手册》中“核销申请表”:“项号”是指该料件在手册中的项号;如多于4个成品,企业可按照需要复印申请表后顺序填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情况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边角料/副产品/受灾物资应注明结转、退运、放弃等处理方式。

九、“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自行留存备查,一份交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十、《加工贸易手册》应妥善保管,不得买卖、转借或者交与他人非法持有,对违反规定造成违法后果的,经营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对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加工贸易手册》由海关总署负责统一印制,各海关对外出售时按规定每本售价5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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