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修改〈中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令
【发布日期】 2006-3-28【生效日期】 2006-5-1
【效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47号令 
2006-03-31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二、《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三、《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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