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进口货物快捷征税通关管理办法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通关效率和管理效能,促进守法企业进口征税货物便捷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捷征税通关,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报进口指定范围内的货物时,海关按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等计征税款,实现征税货物便捷通关,并进行事后评估和定期核查的一种后置式管理措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深圳商品价格信息处(以下简称价格信息处)是深圳关区快捷征税通关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快捷征税通关资格的审核和后续管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快捷征税通关: 

(一)属于深圳海关高信用等级企业;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向深圳海关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 

(三)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流管理、报关管理及单证保管等制度; 

(四)设置专门从事商品归类、价格及原产地管理工作的岗位; 

(五)有熟悉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员,并经海关培训合格。 

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申请快捷征税通关的,须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并委托具备快捷征税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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