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有关事宜)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2〕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1-29 【生效日期】2012-1-2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有效
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第12号令联合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详见附件),并规定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30日起,对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M”,例如,《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类的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M 0101);第三类第(一)条第l项应填写为: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M 030101)。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12年1月30日以前(不含1月30日,下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继续按照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3年1月30日以前,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仍按原审批条目及编码填写)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对于2012年1月30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属于《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的产业政策条目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其中“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以“M”为编码),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于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符合《外资目录(2011年修订)》鼓励类范围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在取得《项目确认书》之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二○一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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