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航海条约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为了促进两国间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并在条约内确定与经济关系有关的基本条件,决定缔结本通商航海条约。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总统特派副总理海因里希。劳。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政府将缔结包括长期协定在内的各项协定,以确定相互间的货物供应和根据两国国民经济需要保证商品流转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有关两国间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经济联系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双方在有关海关问题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关于关税和其他税收;关于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存入仓库;关于货物由海关监管时所适用的规章和手续。

第四条

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输入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缔约另一方不得征收异于或高于从任何第三国输入的同样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税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规章或更繁琐的手续。

同样,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向缔约另一方领土输出时,缔约一方不得征收异于或高于向任何第三国输出的同样天然物产和制造品所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税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规章或更繁琐的手续。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经过一个或几个第三国的领土输入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不负担异于或高于从出产国直接输入的同样产品所负担的关税或其他税收,也不得采用不同的规章或更繁琐的手续。

本条的规定,对于经过一个或几个第三国领土运输时进行过换装,改变包装或存仓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同样适用。

第六条

在海关当局规定的期限内,对持有证明的下列复输出或复输入物品,在输出和输入时,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甲、用于博览会、展览会或比赛的物品;

乙、用于实验或试验的物品;

丙、为修理而输入并以修复状态运回的物品;

盯安装技师携入或携出或寄给他们的安装用具和工具;

戊、为加工或改制而输入并以加工或改制后的状态运回的天然物产或制造品;

己、为包装输入印有标记的包皮和输入品本身的包皮。

仅用作货样并在贸易习惯上通用数量内而输出到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货物样品,以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输入或复输出的样本、目录、价目表和包括广告影片在内的宣传资料,无条件地免征关税和其他税收。

第七条

根据本条约第二条的规定,缔约一方在自己的领土内,对缔约另一方的天然物产和制造品,因生产、加工、流通或消费而不论向哪一方征收的各种国内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对任何第三国同样产品所征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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