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6    报关员视频    评论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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