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辅导: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来源:报关员    发布时间:2012-03-05    报关员视频    评论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二、条件
(一)申请行政复议需符合的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 属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青岛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
青岛海关所辖隶属海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1. 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特制设备,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撤销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决定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6. 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7. 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等其他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8.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
9. 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物品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
10.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毁和变卖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11. 对海关稽查决定或者其他稽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2. 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以及按照该分类决定进行管理的措施不服的;
13. 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
14. 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接受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
15.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6. 认为海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17. 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8. 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7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海关法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提交的文件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
四、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1.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 被申请人的名称;3.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二)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1. 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的;2. 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3. 对海关工作效率提出异议的;4. 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的;5. 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6. 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行政复议期间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决定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合并审理,并且以后一个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1.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2. 同一申请人对同一海关的数个相同类型或者具有关联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审理。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海关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不适用合议制,但是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员参加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且制作《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由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指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被指定的海关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上报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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