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二)申报: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行李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交海关查验。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限量或限值。
(三)通道选择: 进出境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旅客携带有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如果对自己携带的物品不清楚应否申报应该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请不要擅自开启或损毁。
(四)分运行李: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出境的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单证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五)旅客行李分类表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表1、旅客行李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1、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具体征、免税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表2、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类别 | 品种 | 限量 |
第一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
第二类物品 |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第三类物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2)其它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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